這一輪司法改革提出,要走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要破解制約法治建設的深層次問題。
我認為,中國特色和深層次問題,都和文化有關。因為機構再好,沒有制度支撐不行;制度再好,沒有人不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說制度是硬件,那么,文化就是軟件,而人的關鍵是文化。
所以,中國特色的司法改革,離不開文化建設,而要加強中國特色的司法文化建設,又離不開對中國優秀傳統法文化的重視和吸收,因為我們的歷史與現實是連著的。
因為中國傳統法文化是禮法文化,中國現今法文化是政法文化,從禮法到政法,就是中國法律傳統在今天的某種變化了的繼續和發展。從意識形態(主導價值)、指導思想、政治原則和立法依據來說,傳統中國的禮,就相當于現代中國的政,也就是說,兩者在政治系統中的地位和功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它們的內涵和目標有異。
禮與政的同,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的連續性,禮與政的異,則表現出中國法律文化的某種斷裂性。這種繼續和發展是從文化的根上,將傳統與當代中國法聯結在了一起,從而真正成為我們自己的特色。這是我們今天必須面對的包括司法在內的中國法治文化的現實和特色。
禮法的法理是仁義,仁義的理據是道德。所以在傳統中國,合理就是合道德,因為道德就是理,而且是天經地義之理。這意味著,道德是禮法的正當性所在,是禮法的文化原理。而且從我的研究和體會來看,道德遠不止于此,它實際上是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即道是世界存在的形式,表現為井然有序;德是世界存在的根據,表現為生生不息;道與德的有機結合構成了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完美世界。
因此,萬物(包括人)在本質上都是道德的存在,它在天表現為陰陽,在地表現為剛柔,在人表現為仁義,在法表現為德禮與刑罰,亦即禮與刑。這就是貫通天、地、人、法的中國文化哲學,亦是中國文化生命力的根源所在,即效法自然、合乎自然,所以能夠與自然/天地同長久,能夠歷幾千年不絕而今還在復興。
中國文化哲學的核心是道德性,而人的道德性則凝結在人之為人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上,表現出來就是人對仁與義的認同與踐行。所以,簡言之,禮法及其道德文化原理對現今司法文化建設的意義,約有以下幾項:
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員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
這里所說的道德主體性,是指人之為人的良知,所謂的責任感,是指人應有的擔當。因此,作一位司法人員,只有認識到了并且認同人之本質的道德性,才可能有這種內生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有了這種內生的道德主體性和責任感,在司法實踐中,才可能有相應的良知和擔當。
有助于促進司法人員的人文關懷。
道德不只是禮法的文化原理,還是傳統中國人的世界觀。其實,這個道德世界觀是生命世界觀,因為道是序、德是生,道德就是生而有序,生而有序就是有生命的自然狀態。在這個生而有序的自然狀態中,萬物皆有生命,但萬物人為貴。所以,司法人員只有擁有了這樣的道德生命世界觀,才可能有發自內心的萬物共生共榮、民與物胞、人命關天、哀矜折獄的人文關懷。
有助于推動司法人員法精、理通、情達的統一。
中國古代科舉取士,基層行政兼理司法,因此司法者專業不精。但這個缺點由幕僚師爺彌補。他們亦有優點,就是有正規、系統、主流的道德修養和人文教養。所以,好的司法人員能做到情、理、法的統一。
今天,在對司法人員的道德修養和文化教養方面,除了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外,古代做人和做官的道德,即“五常”和部分“官箴”依然有價值,還有古代要求司法人員對人情世故的通曉、明達,亦是有意義的。如果現在的司法人員,能在專業精通的基礎上,提升自己的道德修養、人文關懷和文化教養,就有可能做到現代版的法精、理通、情達的統一。
最后,一句話,無論我們的制度如何完善,無論我們改革到那一天,都不能忘了人,都不能離開文化建設,更不能忽視文化建設中的中國特色,因為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植根在歷史之上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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