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究美國何以成為當今世界的教育強國,恐怕繞不開教育法律法規在教育發展與改革中發揮的作用。經過幾百年的發展,目前美國已經建成了相對較為健全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
在形式上,美國教育法的體系由憲法條款、成文法、行政法規和普通法組成。行政法規主要用來實現立法目標,并闡明立法的實施細則,包括聯邦教育行政法規和州教育行政規章,前者由聯邦教育部等行政機構制定,而且與其他聯邦行政法規一樣需要先在《聯邦公報》上發表,然后編入《聯邦行政法典》中,后者由州教育委員會等行政機構制定。普通法是由法院創設的法律規則,在美國教育法體系中,主要是民法分支,包括合同法和侵權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體系,但差別不大。學校董事會政策也是美國教育法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為在州議會授予的權力范圍內制定的規則和規章。其中憲法條款又分為聯邦憲法條款和州憲法條款,前者雖然沒有直接提及教育和學校,但是卻間接規定了教育屬于州的權力范圍,而且各州教育法規等不能與憲法沖突,后者主要是就學校教育活動和管理、資助等做一些概括性的規定。成文法也分為聯邦教育成文法和州教育成文法,前者由美國國會制定并經總統簽署生效,最后收錄到《美國法典》中,其主要是提供經費,后者由州議會制定,主要是制定標準,各州具體規定雖有差異,但基本都涉及入學資格、課程設置、教師資格、教育管理與監督、教育經費籌措與分配等。
由于美國教育法的形式多樣,所以在數量上很難有較為精確的統計,但我們從其部分法規的數量可見一斑。例如,檢索美國印刷局聯邦數字系統,1951—2015年僅由美國國會制定并經總統簽署的公法和私法中,標題中含有“教育”和“學校”的法律就有724項。而2015版的《美國聯邦法典》中“教育卷”共計有2400頁之多。由各州頒布的教育法律法規就更多了,因為教育屬于各州的權力范圍,由此可以看出美國教育法數量的龐大。
在眾多的教育法律法規中,聯邦成文法是特別重要的一部分。盡管聯邦成文法只有州在接受聯邦經費時才具有強制性,但是它們之中的很多條文卻是引領美國國家教育發展或改革方向的重要政策。美國教育發展史上影響重大的教育政策基本都體現在國會制定的成文法中。在內容上,聯邦教育成文法幾乎涉及了教育的各個方面,除了關于教育的一般性規范與戰略政策外,還包括學前(兒童)教育、中小學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雙語教育、社區教育、成人教育、國防教育、國際教育、環境教育、家庭教育、學生貸款等。
在高等教育方面,內容包括特殊群體就讀大學機會、高等教育設施、資助、學生貸款等,如1955年《退伍軍人再適應法修正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3年《高等教育設施法》、1978年《中等收入學生家庭資助法》、2000年《大學獎學金欺騙預防法》、2003年《高等教育學生救濟機會法》、2007年《大學成本降低與機會法》、2008年《確保持續學生貸款機會法》和《高等教育機會法》等。
在職業教育方面,有1963年《職業教育法》、1984年《卡爾·帕金斯職業教育法》、1990年《卡爾·帕金斯職業與應用技術教育法》、2006年《卡爾·帕金斯生涯與技術教育改進法》等。
在特殊教育方面,內容包括殘疾群體教育機會、援助等,如1968年《殘疾兒童早期教育援助法》、1975年《殘疾兒童教育法》、1978年《天才教育法》、1986年《殘疾兒童保護法》、1986年《聾人教育法》、1990年《殘疾人教育法》、2004年《殘疾人教育促進法》等。
在成人教育方面,有1966年《成人教育法》、1998年《勞動力投資法》;在社區教育方面,有1974年《社區學校法》;在民族教育方面,有1968年《雙語教育法》、1972年《印第安人教育法》、1975年《印第安人教育援助法》、1988年《部落管理學校法》。
例如,在教育一般性規范與戰略政策方面,有1954年《國家教育咨詢委員會設立法》、1954年《醫學教育基金和組織法》、1958年《國防教育法》、1968年《教育總則法》、1974年《教育機會均等法》、1979年《教育部組織法》、1981年《教育合并和改進法》、1991年《國家安全教育法》、1991年《教育委員會法》、2007年《美國為有意地促進技術、教育和科學之卓越而創造機會法》、2015年《STEM教育法》等。
在學前教育方面,內容包括入學準備、健康飲食、撥款資助等,如1981年《提前開端法》、1990年《兒童保育與發展整體撥款法》、1996年《兒童健康飲食法》、2000年《早期學習機會法》、2003年《入學準備法》、2007年《改善提前開端為上學做好準備法》等。
在中小學教育方面,內容包括校餐、教育補助、教育評估、教育標準、教育質量等,包括1946年《全國學校午餐法》、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90年《學生知情權與校園安全法》、1991年《輟學預防技術性調整修正法》、1994年《美國學校促進法》、2000年《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2002年《不讓一個孩子掉隊》、2015年《每一個學生成功法》等。
在其他領域,內容包括國際教育、環境教育、家庭教育、醫學教育等,如1961年《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1966年《國際教育法》、1970年《環境教育法》、1974年《生計教育法》、1974年《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利法》、1974年《國家糖尿病研究與教育法》、1976年《終身學習法》、1977年《生涯教育激勵法》、1984年《經濟安全教育法》、1990年《國家環境教育法》、1992年《EEOC教育、技術援助、訓練周轉基金法》、1996年《丙烷教育與研究法》、1998年《警察、火警、消防員教育援助法》、2004年《美國歷史與公民教育法》、2010年《衛生保健和教育協調法》等。
上述列舉的這些法律,部分經過修正案還在發揮著效力,部分已經失效。但是從這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法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美國教育法律系統的復雜化、多樣化和全面化,體現了其依法治教的教育發展特點,這對于我們新時期教育法治建設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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