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一人身亡,另一方5人獲刑
2人開車相遇,互不相讓,隨后各自叫來幫手發生廝打,最終釀下命案。3月29日,蘭州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作出判決,5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3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陳甲、陳乙等人當庭表示上訴。
2015年6月2日13時許,魏大勝駕駛微型貨車載著被告人陳琪,劉才駕駛越野車載著康祿,雙方車輛行駛至蘭州市城關區西蘭板材市場東口時,魏大勝駕駛的微型貨車要直行,劉才駕駛的越野車要左轉,雙方互不相讓,繼而發生口角并廝打。后劉才從附近拿起鐵鍬,陳琪和魏大勝見狀逃離現場。之后,陳琪打電話告訴其父陳一良,陳一良遂與陳琪的舅舅陳甲、陳乙趕至現場,康祿見狀跑進劉才的木材廠叫來馬甲、馬乙及被害人馬黑幫忙。事后,雙方人員在案發地發生打斗。馬黑進入現場并用棍棒擊打陳一良,陳一良拿鐵質凳子抵擋后打馬黑的腿部及腰部,陳乙抱住被害人馬黑,陳甲持木棍擊打馬黑的頭部將其致傷,馬黑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6月4日6時許死亡。經鑒定,馬黑系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劉才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查,最初被害方不遵守交通規則,轉彎車輛不但沒有避讓直行車輛,強行搶道,反而先動手毆打陳琪、魏大勝,使矛盾激化,被害方對案件的引發存在過錯。陳甲、陳乙等5人遇事不能正確處理,持械或用拳腳毆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陳甲持械故意傷害被害人,直接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害方對引發本案有一定過錯,案發后5被告人均能夠主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并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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