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里河區林業局原局長朱文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受賄等問題
2005年12月26日,七里河區林業局時任局長朱文旺將彭家坪鎮石板山337畝林地轉由劉玉琴承包并為其違規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非法批準劉玉琴對該林地的實際占用,并確認了林權。1999年區林業局副局長祁元章(已處理)租用西固區河口鄉大灘村的荒地,成立了七里河區優良苗木繁育服務中心。2003年蘭海高速公路要征用該育苗中心的部分土地,為協商苗木補償費問題,朱文旺借給祁元章6萬元現金作為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祁元章以育苗中心的名義將施工單位和蘭海高速公路項目辦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育苗中心得到100萬元的補償款。事后,祁元章分兩次共給朱文旺現金15萬元,其中6萬元為借款,9萬元為感謝費。2011年3月1日,朱文旺到榆中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2013年11月27日,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受賄罪判處朱文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5年8月11日,七里河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朱文旺開除黨籍處分。
2 、七里河區秀川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李鵬、秀川街道大灘社區黨支部書記崔衛林、居委會主任崔永奇玩忽職守的問題
2013年11月26日,李鵬、崔衛林、崔永奇三人負責崔家大灘征地征收拆遷補償等工作。在拆遷補償工作中,未對崔延生違規搭建的廠房及其地面附著物進行了解審核,也未要求崔延生提供相關合法手續,違反規定給予崔延生政府補償款2200435元。2014年12月22日,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李鵬、崔衛林、崔永奇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2015年8月11日,七里河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分別給予李鵬、崔衛林、崔永奇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5年9月7日,七里河區政府給予李鵬行政撤職處分。
3、西固區新城鎮新聯村黨支部書記徐發俊、村委會主任姚全亮、村婦聯主任蘇永珍、村民孫克讓行賄受賄等問題
2010年河口峽水電站建設項目征用新聯村部分河灘地,為盡快拿到自家平整50畝荒地的征地款,村民孫克讓先后送給新聯村村委會主任姚全亮20萬元,村支部書記徐發俊5萬元。2012年、2013年新聯村先后將該村史家灣提灌工程列為財政獎補項目申報,姚全亮、徐發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各分得史家灣提灌工程剩余工程款2萬元,村婦聯主任蘇永珍分得1萬元。2015年2月9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姚全亮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蘇永珍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2015年8月6日,西固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徐發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以行賄罪判處孫克讓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15年11月19日,西固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姚全亮、徐發俊、蘇永珍、孫克讓開除黨籍處分。
4、紅古區花莊鎮原副鎮長李國權、土地辦主任陳建國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問題
2011年底,中鐵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蘭新鐵路項目部在花莊鎮洞子村實施征地拆遷工作,時任花莊鎮副鎮長的李國權與時任花莊鎮洞子村村委會主任的祁福國、該項目部征拆辦主任安禮兵商議,在洞子村村民名下虛假征地套取補償款,制作了虛假的征地拆遷補償表,共計套取征地補償款235326.58元。祁福國將其中的12萬元交給李國權,李國權將60060元據為己有;陳建國將5000元據為己有。2015年9月24日,紅古區人民法院判決陳建國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李國權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2015年11月23日,紅古區委給予李國權開除黨籍處分;給予陳建國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5年11月19日,紅古區政府給予李國權開除公職處分;給予陳建國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5、紅古區工信局副局長、非公局局長徐大德等人把關不嚴的問題
2013年8月,個體戶魏來注冊蘭州馳翔新能源科技公司,申請并享受了扶持資金5萬元,符合扶持政策。2014年1月,魏來又注冊成立蘭州馳翔文化藝術服務中心,再次申請享受了扶持資金5萬元,重復享受5萬元扶持資金。2015年9月30日,魏來主動將重復享受的5萬元扶持資金上繳國庫。紅古區工信局副局長、非公局局長徐大德,海石灣鎮經發辦副主任張宏發,紅古區工商局副局長涂志華,紅古區非公辦主任孫華,海石灣鎮經發辦主任祁鳳玲,紅古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科長謝曉琴等人,作為微型企業扶持資金申請負責人,執行不力、把關不嚴,給國家造成5萬元經濟損失。2015年11月5日,紅古區委給予徐大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張宏發記過處分,給予涂志華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孫華記過處分,給予祁鳳玲警告處分,給予謝曉琴留黨察看一年處分。2015年10月31日,紅古區政府給予謝曉琴行政撤職處分。
6、紅古區民政局原局長蘇新鳳涉嫌貪污、濫用職權的問題
2007年,在蘭青二線工程鐵路增建、紅古區谷豐渠等六處水渠改移工程實施中,時任紅古區水利局局長的蘇新鳳未經公開招標,便確定谷豐渠灌溉管理所與重慶三峽海沿路橋工程公司負責隧洞改建。因未能按時完工,發包方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重慶三峽海沿路橋工程公司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179262.85元,至今未予收回,蘇新鳳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179262.85元損失。2008年至2013年期間,蘇新鳳利用其擔任區水利局局長、區林業局局長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92.6萬元;用公款歸還個人借款20萬元;收受蘭州文冠果綠化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榮升10萬元。2015年10月31日,紅古區委給予蘇新鳳開除黨籍處分;2015年11月5日,紅古區政府給予蘇新鳳開除公職處分。
7、永登縣民樂鄉鐵豐村委會主任、文書高中年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墳墓搬遷費等問題
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高中年在擔任民樂鄉鐵豐村委會主任、文書期間,虛報套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款34284元;通過制作虛假坡改梯工程墳墓搬遷費、私刻墳墓搬遷戶名章的方式,騙取墳墓搬遷費63000元。2014年12月18日,永登縣人民法院判決高中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2015年11月17日,永登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高中年開除黨籍處分。
8、永登縣上川鎮東昌村委會原文書雷旺平虛報套取國家危舊房改造補助獎金的問題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雷旺平利用擔任上川鎮東昌村委會文書職務便利,虛報危舊房改造戶名單,套取國家農村危舊房改造補助資金4.5萬元侵吞。2015年6月1日,永登縣人民法院判決雷旺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2015年11月17日,永登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雷旺平開除黨籍處分。
9、蘭州新區西岔鎮干部魏軍受賄的問題
2014年3月至9月期間,西岔鎮征地組干部魏軍先后為四墩村二社施業珠、達朝清、薛生海等29戶社員虛列附著物共獲取補償款1110754元。魏軍受賄共計60000元,其中薛生海向魏軍行賄20000元,施業珠通過薛生海向魏軍行賄20000元,社員肖水林向魏軍行賄20000元。2015年6月29日,蘭州新區紀工委給予魏軍、薛生海開除黨籍處分;2015年7月10日,蘭州新區組織部給予魏軍開除公職處分。
10、蘭州新區中川鎮北坪村委會原主任李長虎虛報冒領侵吞集體土地補償款的問題
2011年,李長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北坪村一社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和青苗補償款共計193190.72元。2013年10月17日,永登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長虎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長虎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2015年8月5日,蘭州新區紀工委給予李長虎開除黨籍處分。
11、蘭州新區中川鎮元山村黨支部原書記牛忠順倒賣集體土地的問題
2001年1月,時任中川鎮元山村黨支部書記牛忠順與社員尹進錄將35畝耕地倒賣給甘肅省通渭縣襄南鄉的孫建華等人。2006年12月,牛忠順又將社員張懷義退換的土地倒賣給通渭縣的周建亞等人。牛忠順從中得贓款28450元。2015年3月30日,永登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牛忠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后同案被告尹進錄提起上訴,2015年7月20日,蘭州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2015年10月29日,蘭州新區紀工委給予牛忠順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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