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天價學區房”,不如改善家庭教育品質。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北京四中校長劉長銘的這一回應讓人們再次將目光聚焦至家庭教育。全國政協委員張靜認為,應制定出臺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將家庭教育納入法制化發展軌道,教育部副部長郝平表示,目前教育部正在配合全國婦聯起草家庭教育法草案,下一步將進一步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近幾年來,隨著危害兒童生存發展乃至生命事件的頻繁發生,家長(微博)責任缺失、監管不力等家庭教育問題凸顯,對教育立法的呼聲也漸趨高漲。有專家建議,家庭教育立法應強制對不合格父母進行培訓,如果父母嚴重失職,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就涉及剝奪監護權的問題。
這實際上是明確了監護人必須要對家庭教育在“養”的一面要負起主體責任,也是對兒童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的保護。但家庭教育除了“養”,更重要的還在于“育”,這就涉及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單靠家長自身恐怕很難解決。因此,家庭教育立法需要構建一套家庭教育體系,明確政府、學校、家長間的各自分工和責任。
從實際情形看,很多家長不是不明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也不是不愿意在“育”上擔起責任。恰恰相反,很多父母是過于重視了,以至于走入某種誤區。不少家長在為人父母前就開始胎教了,在孩子沒上幼兒園之前就開始籌劃著“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了。至于“天價學區房”的出現,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是這部分家長教育觀扭曲的另一種呈現。而改變他們的錯誤教育觀念,如何改變,誰承擔起改變的主體責任,同樣需要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確體現。因為,家庭教育不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社會公共事務。
從國外一些國家的經驗看,政府部門除了在家庭教育法律制定、相關投入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外,不少相關機構也承擔起了對父母正確教育子女的指導責任,學校也更主動地“培訓”家長,比如開辦“家長大學”,邀請各類家庭教育學者,以及一些機構的專業人士,針對青少年的成長問題,通過講座的方式引導家長,使其獲得應對孩子成長問題的各種專業知識等。
從當下家長的現實需求看,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和學校要做的,更多的還是在如何服務家長、指導家長上做文章。比如,要教育好孩子,父母首先要學習。然而,目前我國沒有一套成熟的家庭教育標準可供家長參照和學習;再比如,我國不少有條件的地方已成立家庭教育指導中心和兒童關愛組織等,如何界定他們的職責和發揮他們的應有作用,這些也都需要在家庭教育立法時給予考慮。
制定“家庭教育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以法律的威嚴讓家長重視家庭教育,讓全社會關注家庭教育,但更重要的,還是要“授之以漁”,通過明確政府、家庭、社會機構等各方的責任,不斷提高家長科學育兒水平,改進家長的教育觀念和教育方法,給孩子一個幸福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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