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前下發《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并決定自2016年起將調整工作實施范圍擴大到全國。
辦法規定,對于屬同一學科的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不得單獨撤銷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保留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省(區、市)學位委員會對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只能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內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此外,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開展增列學位授權點工作的,需聘請不少于1/2本省(區、市)以外的同行專家評審,通過后,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按本辦法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在3年內實行有限授權,須停止招生,但保留對已招收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權。3年期滿后完全撤銷授權,仍未畢業研究生由學位授予單位轉由本單位其他學位授權點培養并授予學位,或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學位。
各省需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試點工作的意見》和《辦法》組織本省(區、市)范圍內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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