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十不準”落地要有聲
教育部此次細化轉學規定,有利于轉學政策的規范執行。但在筆者看來,好的規定能否真正得到執行,取決于監督和問責機制是否健全。加強信息公開當然是完善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但是,眾所周知,我國高校雖有《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要求必須公開辦學信息,但不按規定公開信息的高校不在少數。另外,即便學校公開信息,也存在信息殘缺、不準確的問題,如果學校公示的轉入學生成績不準確,由誰來核查?這就要求學校在處理轉學事宜時,建立獨立的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標準,并監督實施。轉學本屬于教學事務,因此應該由負責教學事務管理的機構按教學標準進行,而不是由行政部門操作。如果有獨立的招生委員會,學校會按本校的標準考核評價申請轉入學生,并向社會公布詳細的接收轉入的理由,而不只是執行行政規定。
客觀而言,我國高校以前的學生轉學規定比較粗糙,存在諸多漏洞,加上轉學只是由轉出校和轉入校閉門操作,因此,難免存在權錢交易等問題。本來用于給學生提供一種找到更適合自身的學校的修補政策,變異為一小部分人曲線進名校的特權通道?! ?/span>
目前,對于違規轉學問題的問責,主要還是由行政部門負責,即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這種行政問責,由于涉及一些利益因素,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就被淡化處理,甚至不了了之。為此,要通過嚴肅問責來規范轉學問題,必須引入司法問責機制,即由司法機關介入調查、處理,依法追究責任?!?/span>
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的大學,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和自由轉學制度是基本的辦學制度,這有利于學生和學校的持續雙向選擇,學生選擇到適合自己的學校和專業,學校也可以選擇適合本校人才培養需求的學生。這不但促進了學生的自由流動,也促進各類教育、學校平等發展、競爭。我國之所以嚴格限定轉學,主要是因為在計劃錄取制度和計劃管理制度之下,無論是受教育者還是社會,都特別關注個人的學歷、身份,如果不嚴格規范轉學,極容易產生混亂。
平心而論,當前的高考招生制度已經比較完善,違規操作的空間已經很小,而且追責機制也較為嚴厲。相比之下,利用轉學進入名校以往并未受到太多重視,可以說是高校招生的一個“小門”,如果對這個“小門”不進行嚴格治理,會侵蝕教育公平,并對高校自身形象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要根本治理轉學亂象,必須在行政部門出臺規范的同時,推進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否則,所有建立學校立交橋、擴大學生選擇權的做法,在現實中都可能被利用,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被媒體曝光和公眾關注,隨之就可能收緊甚至被叫停,這樣就會陷入一種怪圈。筆者認為,大學要以擴大學生選擇權為出發點,推進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分離,讓大學辦學回歸教育本位,以為受教育者提供高質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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