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上可以帶充電寶嗎?蘭州鐵路技工學校為你揭秘
蘭州鐵路技工學校小編注意到,在乘客守則中擬規定乘客進站乘車時,“禁止使用移動充電物品”,一石激起千層浪。 乘客守則中相關規定起草的依據是什么?征求意見的程序是否公開透明、合法合規?若意見通過,該規定是否具備可操作性?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規章制度,制定施行該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如何才能推動決策的科學化,兼顧安全與人性化? 在充電寶廣泛應用的今天,西安乘客守則以地鐵禁用充電寶的方式加以管制,關乎地鐵安全,也關乎乘客方便,究竟是否妥當,值得深入討論。
“這一則屬于地方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政策范疇,由各個地方政府來規范,目前還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層面的規定。”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表示。蘭州鐵路技工學校小編發現,從全國范圍來看,不同城市對于是否可以攜帶充電寶乘坐地鐵的規定并不一致。 “應該有更高層級的上位法加以明確,統一標準?!蓖鯀不⒈硎荆斍皟炏劝l展公共交通成為很多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對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細則作出全國性的統一要求,也是回應群眾訴求,從根本上避免一些地方性規定引發爭議的應循之道。 地方性規定各自為“治”,在實踐中帶來了一系列法律爭議。
一是征求意見時間期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在西安市交通運輸局官網首頁,記者看到,該乘客守則征求意見的時間期限為3月26日至4月1日。根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此次乘客守則征求意見的時間期限只有7天,顯然不符合此項規定。
二是乘客守則是否減損公民合法權益,實踐中存在模糊地帶。 上述的監督管理辦法還要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而禁止在地鐵上使用充電寶,是否屬于增加公民的義務、是否屬于超越職權規定的事項,在實踐中存在模糊地帶。
三是乘客守則沒有明確具體處罰規定,執行環節存在盲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下屬的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行政處罰。王叢虎認為,乘客守則不具備強制約束力,屬于號召性、綱領性的文件。這意味著,西安市交通運輸局有權發布乘客守則,但無權對違反該守則的行為進行處罰,即便最后獲得通過,也很難產生具體的社會效果。 那么,“禁止使用”最終會不會淪為一個形式上的規定?每節車廂都配備一個巡查員,專門監督乘客有無使用充電寶并不現實。如果乘客放在包里充電,如何發現、檢查制止,這將成為執行環節可能面臨的現實問題。 2018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亂發文、出臺‘奇葩’文件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制發程序”“認真評估論證”“廣泛征求意見”。
此外,對公開征求意見的發布形式,雖然沒有具體約束性要求,但在實踐中很多地方政府部門往往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形成綜合性傳播影響力。蘭州鐵路技工學校小編調查發現,此次乘客守則的發布渠道只有西安市交通運輸局、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的官網以及“西安大交通發布”“西安地鐵”微信公眾號等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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