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前科不適于緩刑人文關懷從輕判半年
付某在蘭州市西固區某洗浴城擔任前廳經理期間,協助老板接待、組織、推薦顧客在該洗浴中心接受賣淫服務,案發后,其辯護律師以妻子分娩在即為由替付某求情。3月29日記者獲悉,西固區法院綜合付某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后,對其從輕處罰但并未適用緩刑。
付某、楊某受石某(在逃)委托,到位于西固區莊浪路的某洗浴中心分別擔任前廳經理和二樓負責人,具體負責接待、指引、推薦顧客接受賣淫服務。2015年9月16日23時許,公安人員在對該洗浴中心突擊檢查中,在其包廂內查獲賣淫嫖娼人員4對,當場查獲記錄賣淫婦女編號及賣淫次數的技服單4張。
庭審中,付某、楊某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付某的辯護律師打出一張“親情”牌,向法庭提交了西固區人民醫院“彩色超聲檢查報告單”一張,該報告單的持有人是付某的妻子,從彩超所顯示檢查內容來看,被檢查人行將分娩。同時,與這份彩超報告單一起提交的還有一份由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付某、楊某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對付某能否適用緩刑的建議,法院認為,因付某有犯罪前科(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0年8月1日刑滿釋放),不能適用緩刑,但考慮到付某認罪態度好,可依法從輕處罰。付、楊二人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000元。(記者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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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該案辦案法官告訴蘭州晨報記者,其實對付某的量刑,對很多讀者來講,可能會覺得我們法官不通情理。但是,緩刑適用有它的標準,要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暫不執行所判刑罰,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也就是說,是否適用緩刑,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二者缺一不可。付某有犯罪前科,出獄后又從事組織賣淫活動,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再次觸犯刑法,罪不可赦。但同時,法院也在付某認罪態度較好的前提下,考慮到其妻子即將分娩的事實,在量刑時也給予了一定的人文關懷,從輕處罰。綜上,這6個月的刑期,是法和人情最終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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