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江西省教育廳對外公布了《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共設6章60條,參照了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省市的類似條例,總結了江西省近年來在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中的一些經驗。
江西省有各級各類學校兩萬多所,在校學生超過1000萬人,讓學生遠離傷害,還校園一方凈土。
《條例》將事故的預防放在了重要位置,尤其突出了學校、政府及相關部門、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清晰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界定處理的適用范圍,并設計了處理的第三方調解制度,還明確規定危害公共利益的6種禁止行為;《條例》規定學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11種情形,能夠倒逼學校落實安全教育等相關的職責和義務;完善事故的賠償責任制度,健全學校風險防范和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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