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四中院終審裁定,北京鐵路局天津機務段原段長秦某因犯受賄罪獲刑3年。據法官介紹,行賄秦某的是北京一公司法人王某,其為了讓自己公司在鐵路設備采購時中標,曾向包括秦某在內的11名鐵路局干部行賄,涉及全國多個鐵路局。
目前王某已經因行賄罪被判刑,鐵路局涉案11名干部也陸續被法院判刑或者正接受處理。
安監組長受賄3.8萬元獲刑3年
53歲的秦某案發前是北京鐵路局天津機務段段長(正處級)。據檢方指控,2006年和2008年,秦某在擔任北京鐵路局安全監察室機輛監察組組長期間,利用申報鐵路救援設備采購計劃、擔任議標評委和配置救援設備的職權,在北京鐵路局從北京開銳創先科技有限公司采購設備后,先后兩次收受該公司法人王某給予的回扣共計人民幣3.8萬元,王某歸案稱,他將上述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2014年12月,鐵路運輸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3年,秦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近日,北京市四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行賄人獲刑牽出多起受賄案
在案證據顯示,北京開銳創先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是一家私人公司,經營鐵路救援設備等。
2014年,該公司法人王某因向南寧鐵路局6名工作人員行賄,被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法院認為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交代案情,屬于自首,因此對其從輕或減輕了處罰。
王某獲刑后,又引出她行賄的其他5宗案件,其中除了北京鐵路局的秦某受賄案外,還有曾任濟南鐵路局運輸處設備科協理、濟南鐵路局企業自備車運輸服務管理所協理、調研員的姜某受賄案、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長沙供電段原副段長劉某受賄案、曾任成都鐵路局供電處安全設備科工程師的張某受賄案。
目前,這11名因王某行賄而落網的鐵路干部,已經陸續被法院判刑或者正接受處理。
行賄主要是采購成功后給回扣
在這些招投標采購中,王某表示,她給鐵路部門負責人的回扣是個人行為,即個人對個人,不需要發票,也不需要入賬,在每次采購合同成功后,她會按采購合同金額的3%或5%左右給予對方回扣。
在采購過程中,王某確實因此得到了不少的便利,除了秦某曾支持王某采取議標以外,南寧鐵路局安全監察室行車安全室主任、安全監察室副主任曾某還曾幫助王某,讓開銳公司以競爭性談判方式獨家中標。
■ 案情
采購演練環節為受賄制造機會
四中院主審該案的刑庭庭長王靖介紹,根據秦某案的在案證據可以看出,北京鐵路局的采購流程是,秦某負責的安全監察部門每年向分管的鐵路機務段匯總哪些設備出現損壞以及損壞的相關情況,據此做出報損報告,然后向鐵路局提交相關的采購計劃,鐵路局的計劃部門進行進一步規劃后,由物資部門會同安全監察部門一同進行招投標工作,落實采購。
采購開始前,秦某邀請了幾家供應商在豐臺進行現場演練。根據秦某與行賄人王某的證言,2006年那次演練結束后,秦某便接到了王某的電話,電話中,王某表達了希望秦某能夠關照和采購自己公司設備的意思,并表示會給予一定的感謝。
2006年,北京鐵路局安監室按照規定的流程采購救援起復設備,安監室按照廠家介紹,向北京鐵路局提報意見。北京開銳創先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議標的方式一舉中的。所謂議標,實質上即為談判性采購,是采購人和被采購人之間通過一對一談判而最終達到采購目的的一種采購方式,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王靖法官介紹說,議標不像招投標那么嚴格,僅就一兩家公司作為選擇對象進行洽談。
■ 延展
北京推行行賄檔案查詢
2014年12月,東城區推出了行賄檔案查詢制度,即規定在東城區被法院判處過行賄罪的單位和個人,三年內將不得參與東城區的政府采購項目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等一系列活動。
北京東城區檢察院預防處副處長王艷秋介紹說,相關采購或者承辦者都被要求在三年內沒有行賄記錄,并且需要提供近三年內行賄犯罪記錄情況證明。被以行賄罪判處過刑罰的,將被“拒之門外”。目前,朝陽檢方也推出了行賄記錄查詢制度。
■ 釋法
為何行賄者處罰比受賄者輕?
在王某行賄案中,受賄者比行賄者所受刑罰相對較重,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政法大學刑訴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按照我國的刑法規定,在一起行受賄案件中,行賄人最終被處罰量刑的檔期,會比受賄者減輕一個檔次,這是因為受賄人侵犯的是公務員的廉潔性和造成社會危害,受賄行為直接導致這兩種后果產生,而行賄方的單方面行為無法造成上述危害后果,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都存在行賄人“被迫行賄”的情節,所以,在行賄罪的判處上,相對受賄罪,處罰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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