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在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內,原告房某某訴被告綿陽某中專校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經法庭主持雙方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5萬元。據悉,這是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案件后的第一個案子。
2014年10月,原告房某在互聯網上發現被告綿陽某中專校網站刊登了其作品,然后向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原告房某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未署名、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在其網站轉載了原告的作品,供公眾瀏覽、下載和傳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式的規定,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4萬元。
“沒想到學校網站只是轉載了原告1997年所著一本書的電子版,就被起訴并賠了1.5萬元,實在劃不來。”被告綿陽某中專校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院長陳保良介紹:“為了增強園區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法院邀請了園區部分企業相關人員旁聽案件審理過程,增強企業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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